綠樹蔭濃夏日長,又是一年瓜果飄香。近日,上海地產的優質果品都已陸續上市了,愛吃水果的小伙伴們有買到新鮮的本地葡萄、桃、梨嗎?
舉手!我已經嘗鮮啦!~~
繽紛水果季,枝頭碩果累累的背后隱藏了不少稅收惠農政策哦~國家近幾年出臺的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切實為我們涉農企業減輕負擔。大口吃瓜的同時,我們一起來看看農產品流通過程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吧~~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
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稅法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
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
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哇!小小水果的背后還有這么多門道。今天又get了新的知識!小伙伴們,你們知道了嗎?~